昌銀保監復〔2022〕17號
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:
你分公司《關于徐曉燕任職資格核準的請示》(新陽光產險〔2022〕8號)收悉。經審查,徐曉燕符合《保險公司董事、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》(銀保監會令2021年第6號)的有關要求,核準其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(主持工作)的任職資格。
你分公司應當自作出任命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我分局報告。自收到本批復之日起2個月內未任命的,其任職資格自動失效。
昌吉銀保監分局
2022年3月1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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